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黔西市某电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使用二氧化碳膨胀致裂管开展基坑开挖作业,项目现场管理员向某安排班组长黄某带领未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的杨某与耿某进行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完成后,班组长黄某未排查盲炮隐患便安排杨某与耿某使用风镐机对被爆破的基坑进行通风作业并清理渣土与碎石。杨某与耿某在清理过程中,风镐触发盲炮内的致裂管活化剂导致爆炸,致杨某与耿某死亡。
案件发生后,向某、黄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先后被刑事拘留。该案造成二人死亡,已经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当事人想争取不起诉,案件办理难度极大。
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黄仕庆律师担任黄某辩护人、王莉红律师担任向某辩护人。
【办案难点】
1. 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二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2. 案件属于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起诉率较高;
3. 案件存在多层转包、资质借用、违规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多重违法事实,控方指控基础充分。
【辩护工作开展】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时间开展会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反复研读事故调查报告、全部案卷证据:
(1)聚焦分析使用二氧化碳膨胀致裂管这种新型爆炸物进行爆破施工与普通爆炸物施工的区别;
(2)厘清多层发包、分包法律关系,区分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边界;
(3) 细致梳理事故因果链条,分析事故发生系多重因素叠加导致;
(4) 指导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稳定认罪认罚;
(5)积极协助沟通促成被害人家属全额赔偿,顺利取得两名死者家属书面谅解;
(6)结合当事人自首、初犯、无犯罪前科、损害后果已妥善化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书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黔西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充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黔市检刑不诉〔2026〕xx号、xy号):
认定黄某、向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二人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足额赔偿并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向某相对不起诉。
(注)相对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不移交法院审判,不留下刑事犯罪案底!
【律师结语】
安全生产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一旦造成人员死亡,当事人极易面临牢狱之灾。本案*终取得不起诉结果,是证据梳理、责任辨析、赔偿谅解、有效沟通多重工作共同达成的成果。
各类工程施工、电力建设、工矿生产领域经营者、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务必绷紧安全生产红线。若不幸发生安全事故被刑事立案,应当**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刑事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关键节点,*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黄某、向某不起诉决定书



